一、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拟订实验室建设的长远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2、会同有关人员审定实验课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实验项目,制定每学期的实验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
3、组织拟订年度仪器设备审报计划,负责审批每学期实验所需原器件、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
4、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工作。
5、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抓好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6、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和维修工作。组织好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与技术培养工作。
7、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8、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物资管理制度,负责(或委托专人)办理本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使用、发放、借用等手续,保持帐、物相符,执行赔偿制度。
9、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水、电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10、每学期做好实验室工作总结。
11、实验室主任的考核根据学校指定的有关办法执行。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1、在实验室主任的指导下,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了解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完成教学、科研的辅助工作。
2、会正确使用和保养有关的仪器设备,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和预备工作,经实验主任批准,可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3、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物品摆放合理,实验室整齐、干净。
4、每学期应对所有物品进行两次检查、保养和整理工作。对所管消耗材料的品种、规格要做到标记明显、摆放整洁、数量准确。
5、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所管物品的消耗、库存情况,对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维修计划。
6、参加仪器设备维修工作,逐步提高业务能力。应掌握本室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和简单的维修工作。
7、有权拒绝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具备使用条件者使用仪器设备。
8、配合实验室主任制定本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到规章制度上墙。
9、配合实验室主任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做好水电管理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10、承担实验室安排的其它管理工作。
11、实验室人员的考核根据学校指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实验教学环节的安排、指导和检查。要明确每一堂实验课的实验目的,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表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实验。
2、实验指导教师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3、实验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岗,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实验室作好学生的安排,上课前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
4、实验指导教师在辅导学生实践操作的同时,要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实验操作中的错误及不良习惯,对违规的学生进行教育,并配合实验室人员作好仪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
5、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核工作。
6、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
四、实验室安全制度
1、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重视安全工作。
2、每个实验室应根据自己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制度。每个实验室要有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本室的各项安全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3、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配备一些必要的防护器材,实验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其他的安全知识。做好防火与消防的维护、管理工作。
4、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管理。对产生噪声、高温、高压等的有关设备和场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方法五、当发生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汇报。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事故责任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准备齐全,做到安全规章制度上墙。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借用或挪用各种安全设施,每学期学校组织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6、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前后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无不安全因素方可使用,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锁好门窗。
7、加强对实验人员进行保密安全工作教育,凡属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不得出借他人。
五、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应有专人负责,做到计划采购、认真验收、手续清楚、帐目完整、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2、凡原值低于800元,使用期一年以上,不列为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工具、量具、科教用具、元器件等属低值品。凡一次用完即消耗,或多次用后逐渐消耗的物品、药品、原材料等属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单价在200元至800元之间的为校级管理范围,200元以下的为学院(部)管理范围。
3、对某些原值超过800元,但不能单独使用的元器件、辅助用品等,经教学设备处同意可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
4、低值耐用品、易耗品采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教学任务的需要制定。计划必须认真填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以免出错造成浪费。计划经学院(部)审批后,报教学设备处审核,统一由教学设备处订货、采购,或由教学设备处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未经允许自行采购者,教学设备处有权拒绝办理验收、报销手续。
5、购回物品必须及时认真验收,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若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退、换或赔偿。
6、低值耐用品、易耗品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学设备处,一份入库凭证交库房记帐入库,一份报销凭证由购物人交财务处报销记帐。
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学设备处,一份由领用人所在部门登记记帐,一份留库房做销帐凭证。
7、低值易耗品只建帐、不建卡。库房设立分户金额帐,记录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金额,各实验室设立明细帐,对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记帐。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记帐应有专人负责,以免混乱。
8、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内部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验用、教师领用等不同情况设立领用、借用登记制度,并由专人管理,认真做好记录,防止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9、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失、报废办法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同,须写报废单。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低值耐用品如属非自然报损应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六、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和随地吐痰。如有违犯,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2、实验课前,要认真阅读教材,做好实验预习,根据不同科目要求写出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3、实验课上必须专心听讲,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操作,正确读数,不得草率敷衍,拼凑数据。
4、预习报告和实验报告必须独自完成,不得互相抄袭。
5、在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6、爱护仪器设备,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7、注意实验安全,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事故发生。
8、实验完毕要做好整理工作,将试剂、药品、工具、材料及公用仪器等放回原处,洗刷器皿,清扫实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七、实验(实践)课程考试(考核)办法
1、对于多于16学时(含16学时)的多学时实验(实践)课程,可视课程体系改革情况,酌情改为独立设课,编排相应的教学计划,纳入独立课程管理,并做好与相应理论课程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做好对学生所学理论的验证、巩固、掌握及其应用转化与创新。
2、对于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践)课程实施平时考核加期末考试的办法:
实验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30%—50%)+期末考试成绩(70%—50%)
各学院、实验室可根据课程性质等具体情况将评分比例做适当调整。
(1)平时考核:对实验教学理论、原理的理解和实验操作程序、方法的掌握情况占30%,对实验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使用办法占30%;实验报告占30%;课堂纪律等占10%。
(2)期末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等具体情况分别采用笔试、笔试+操作或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
3、对于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均采用平时考核办法。其考核内容同上。实验成绩作为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一个重要部分记入该门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30%,详见徐州工程学院教学规章制度汇编
八、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本实验中心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1、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的规则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制度,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负责到人。
2、凡单价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属固定资产。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上报。
凡单价介于200—800元之间,耐用期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学院设备管理及数据统计范围。
对于某些价值虽低于200元,但较精密或耐用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等,由设备处及我院共同研究确定,可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
3、一类仪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视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国家教委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
(2)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4、凡属一类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帐、卡管理。设备处建立全校的设备总帐和分户分类帐,采用计算机统一管理。本学院建立分户分类帐。设备处总帐应与财务处设备帐相符,每年核对一次;设备处和使用单位的分户帐应相符,每学期核对一次。设备卡一式两份,主卡存教务处,附卡由使用单位保存,并随设备一起流动。一类固定资产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凡属校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应分别建立设备分户分类帐,做到帐帐相符。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严格的制度,选派业务较强的教师或技术人员负责指导使用,并设专人管理。凡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机操作,并需指导教师在场。仪器设备使用后必须填写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
6、仪器设备报损分自然性报损和非自然性报损。
自然性报损指:超过耐用期的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坏,经批准进行的超负载实验、破坏性实验造成的损坏。
非自然性报损指:未按仪器设备的维护细则规定而造成的损坏。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损坏。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摆弄、使用而造成的损坏。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损坏。
报损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报损单一式三份,学院、设备处、财务处各一份。
自然性报损由实验室申报,学院(部)领导审核,设备管理科批准,按正常报损处理。损坏的仪器设备情况进行修复、改装或提出报废申请。
非自然性报损应及时进行,由本学院查清责任,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做出赔偿,通报全校或作适当行政处分。
凡仪器设备损坏不报者,经查出后加重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7、仪器设备的报废
仪器设备损坏后如修理费高于或接近原值,且不属于稀缺的设备;超过耐用期,主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设备;科技发展已属淘汰的设备均属报废之列。
凡一千元以下需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单,写明报废原因及设备状况,经技术鉴定后由鉴定人签字、学院(部)审核签字,报设备处审批。一千元以上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本院组织3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学院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备处。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学院、财务处、设备处各一份。
8、报废申请一经批准后,有关方面凭报废申请单位及时销帐,做帐卡处理工作。
报废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处理,未经设备处同意,个人一律不准许私自拆卸或变卖。如发现违反规定者,经查实,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赔偿。
9、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填写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完好率应列为实验室考核内容之一。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本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范围
1.凡属下列主观原因发生的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办法,轻率动用造成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造成的损坏。
(3)不听从指挥,不按规定进行工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坏。
(4)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失职或指导不及时和指导错误,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5)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6)其它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2.凡属于非责任事故,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二、赔偿原则
1.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原则上按照下列办法赔偿。
(1)部分损坏的,按损坏部分赔偿(如零配件)。
(2)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赔偿。
(3)损坏修复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的,酌情计价赔偿。
(4)赔偿计价按现在市场价格。
(5)旧设备按现价折旧计算。
2.凡属下列情况者,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操作,确因技术不熟悉、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赔偿标准
1.损坏赔偿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视其损坏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的好坏,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10—70%酌情赔偿,同时上报学校给予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和行政处分。
(2)一般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除批评教育(包括给予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和行政处分)外,根据损坏程度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20—60%酌情赔偿。
(3)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一般物品按价值的30—50%赔偿。易碎器皿按价值的10—50%赔偿。
2.丢失赔偿
(1)民用性强的设备及器材,如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录相机、秒表、计算器、电炉、绘图仪表、各类工具等,严格按100%计价赔偿。
(2)其它物品丢失,视新旧程度,原则按现价的20—100%酌情赔偿。
(3)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裁定的当事人责任程度确定其赔偿标准。
四、赔偿处理权限
1.财产损失总额在2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处理,报设备处备案。
2.财产损失总额在20—200元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学院处理,报设备处备案。
3.财产损失总额在200—1000元的,由实验室和学院提出意见,报设备处处理。
4.财产损失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学院和设备处提出意见,由主管校长审批。
五、赔偿手续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所属部门必须在一星期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根据赔偿处理权限,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各级部门必须依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报损、报失申请单一式三份,学院(实验室)、设备处、财务处各一份。赔偿费一律收交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或购置专用费。
六、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专人审查。被盗案件应报校保卫处备案、查处。
对于事故发生后,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十、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艺术与设计学院实验中心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院规定的教学实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使物品的借用更加有序化、规范化,提高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国家财产的完好, 根据学校教学设备处的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借用单位与个人在借用物品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此条例,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仪器设备借用流程
1.需借仪器设备的教师由各教研室主管主任统一办理
2.借用程序:填写设备借用表格→主管院长签字→实验中心登记并领取设备
3.归还设备→清点设备→在实验中心取回回执.
4.设备如有丢失或损坏按徐州工程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仪器设备借用
因工作与教学确需要借用仪器设备
1.使用人在仪器设备购置到本单位后,向实验中心借用
2. 因工作需要,借用到校外单位
三、学生借用必须由任课老师与教研室主任核准,教师借用必须由教研室主任核准,在借用及归还物品时请务必认真填写《艺术与设计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包括借用人姓名、借用目的等。
四、为确保实验中心的设备能够尽量满足各单位需求,实验中心对各单位借用的物品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可借用物品的多少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借用方不得将物品转交其他部门,如违反规定将由最初借用方担负全责。
五、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时,必须经过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办理归还手续。
六、为保证教学和教学实验课程的正常进行,借用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按期归还,特殊情况可续借,
以上规定严格遵守,否则后果将由违规者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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